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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继洪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南华石

※发布时间:2018-1-31 23:40:2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继洪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张群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