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孟令洋)日前,枣庄市出台《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提出明确,本自9月1日起施行,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务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许可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各区(市)道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的职责,具体承担网约车管理工作;发改、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质监、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注册日期未满3年且行驶里程未满6万千米;(二)车辆应税价格12万元以上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满足以下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燃油车辆轴距 达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每次续航能力达到200公里以上;(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此外,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要求注册。
网约车平台公司确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并予以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驾驶员证》),并按要求注册。
申请办理《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委托车辆所有人向经营服务地区(市)道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购置、行驶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 与申请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申请车辆规模 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运输管理机构指令的应急疏运任务除外。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违反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以上道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由区(市)以上道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 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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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正风肃纪,发挥警示作用,市纪委通报7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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