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精美的广告宣传,令动的公共配套设施,可到头来现实与承诺相差甚远。业主、房产商纠纷不断,这样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屡屡出现。日前,陇南市武都区就对外公布了一起业主委员会状告房产商的案件,本期《经济与法》就讲讲置业公司“承诺”里的学问。
陇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开发一楼盘。2009年12月9日,陇南市建设局向该置业公司下发通知书,并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即建立幼托、健身、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配垃圾收集点、公厕、停车场。开发之初,置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承诺小区有幼托、健身、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后楼盘竣工验收,并投入实际使用。
可在大部分业主入住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置业公司并未向原告及全体业主提供幼托、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据业主要求多次找置业公司要求其交付以上公共配套设施,但均被推诿。为全体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置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交付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幼托、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停车场等。
陇南市武都区审理认为,法律条款虽没共有权纠纷的案件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但同样没有性。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是依法选举并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其他组织”的条件,故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被告陇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交付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幼托、健身、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配垃圾收集点、公厕、停车场,即认为上述所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原告,其依据为这些财产是第三人陇南市建设局向被告下发的通知书要求被告建设的,且被告在开发楼盘之初向全体业主承诺小区有幼托、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
法院认为,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被告开发的小区如果在城市规划中有幼托等设施而被告将规划中原本应当修建幼托等设施的土地挪作他用,被告则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原告诉称:“被告向全体业主承诺小区有幼托、健身、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原告所述只是有这些设施,与这些设施归原告所有不是同一概念,且庭审中原告并未出具被告做过相关承诺的,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将幼托等判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的约定,也未提供相应的支持,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会收到置业广告宣传。但列出的免责声明,您是否留意过?这些声明究竟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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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刘红军表示,以上免责声明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二是要约邀请的效力问题。
因此,出现在广告上的免责条款,其实对购房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购房人可依据广告宣传选择是否购买所涉房产。然后,与开发商签订具体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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