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按照上述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 《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三)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二)实行查账征收且在接受投资时(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投资对象已是经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从投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是否满24个月)。
其中: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满 2 年是指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是指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
上述投资时间从合伙创投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对于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年检合格通知书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中:符合条件的年度是指:有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 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一)备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二)报告: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要办理的手续可以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
(一)备案:在投资环节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需要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二)报告:抵扣环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进行投资抵扣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填报《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登记: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然后可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文件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关税收优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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