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冠福1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 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此前,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的有关,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有关,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意味着ST冠幅的虚假陈述行为坐实,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证券法,投资者满足索赔条件的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买入冠福股份(ST冠福,002102)股票,并且在2018年9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
该份材料是为了证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上的账号与身份证号码之间的关联还有证明开户日期,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具体要求:
1、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2、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内容必须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开户日期(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中的至少一个账号一致)
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书(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具体办理可咨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程珊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