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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的区别在哪

※发布时间:2021-4-14 7:16:3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唐红新律师股权转让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当事人的利益。唐红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较之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只能通过固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和借贷来融通资金的方式,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则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募股的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为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也使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或者公司章程的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欲女经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力。

  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股东有权通过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对于你提出的“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是什么”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外商股权投资企业是还是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如果拥有一个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那么基本上公司就是属于你管理了,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比率上没有,只要不以交易为目的,无论持股比率为多少,都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范畴。而企业合并有投资比例,一般在50%以上。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有三种,一是吸收合并,也称为兼并,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复存在。二是创立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都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三是控股合并,控股合并后被合并双方都存在,只是合并企业持有被合并企业50%以上股份。控股合并是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的共同范畴。

  2.合并差额的处理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差额分两种情况:一是大于差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此差额在同一控制下,借“资本公积”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不作调整,直接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二是小于差额,此差额在同一控制下,贷“资本公积”科目,在非同一控制下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企业合并的合并差额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大于差额,即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享有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此时出现合并商誉。合并商誉在新收合并和创立合并中分离出来,在个别报表中加以确认。而控股合并的大于差额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在企业合并中并不分离,只有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将这一部分差额分离出来。二是小于差额,其差额的处理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差额处理相同。在同一控制下贷“资本公积”科目,在非同一控制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3.在合并成本分配上不同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合并成本的分配。在企业合并中,控股合并也不涉及合并成本分配,只有吸收合并与创立合并才存在合并成本的分配问题。

  企业合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进行,最常见的是股权收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价款的方式不同,其所得税的处理也不相同。由此产生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采用购受法,反之则只能采用权益联营法。

  1.在购受法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在购受法中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2.在权益联营法下,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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