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上一篇: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