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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傻傻分不清:一文搞懂现货、期货、中远期

※发布时间:2021-1-7 10:36: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钞票金银圈小编发现,最近新闻报道中很多投资者上当是因为没有搞懂一些基本概念性的东西。特别是现货、期货、标准化合约的扯皮。不仅如此,甚至很多的“业内人士”也傻傻分不清。今天就做个普及吧,看完记得收藏和转发吧!! 现货、中远期、期货、非法期货交易的区别

  从商品交易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依次出现三种交易方式——即期现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即期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买方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卖方有相对稳定的销。

  期货交易是在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商品实物的交割,而在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的一种交易形式。

  现货交易包括即期现货交易与中远期现货交易。远期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同。现货交易最根本的属性是货物易主并且缴税。

  按照《期货交易条例》的,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交易目的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当事人交易的目的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远期订货的目的是消除即期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及不确定性,使得买方有了相对稳定的货源,卖方有了相对稳定的销,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卖双方都减少或转移了价格风险。期货交易中,绝大部分交易者的目的是通过期货市场特有的对冲操作来转移现货市场上的价格风险或通过赚取交易差价而获利,从交易结果看,通常只有极少的交易者最终选择实物交割而获得标的物。

  (2)履行义务的免除方式不同。在中远期现货交易中,按照《合同法》的,合同转让须经对方同意,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取决于许多因素,基于合同必须的原则,法律对相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了合同的转让,投机者不方便参与。期货交易则可以通过对冲这一独特的方式来免除履约义务。界通常认为,对冲平仓是区别期货交易和中远期现货交易的重要标准之一。

  (3)交易场所不同。国内的期货交易场所主要有四家,而中远期交易的签订地点、时间,法律没有,属于场外交易。

  (4)交易功能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流转,一定程度上也有价格发现功能,而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是价格发现与避险保值。

  (5)合同成立、生效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符律的条件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期货合同成立即生效。

  (6)结算方式和方式不同。与中远期现货交易的一般结算方式不同,期货交易均须由特定的结算机构进行,并且拥有的履约金和结算准备金制度。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结算一般完全由交易双方进行。

  (7)交易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是在众多不特定交易主体中通过集中、公开的竞价进行,而中远期现货交易因为贸易条件的多样性,原则上不实行公开竞价的方式,而实行一对一的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的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

  (8)价格产生及变动机制不同。中远期现货交易中,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而在期货交易中,价格是通过众多交易者报价,经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电子撮合成交,其成交价格受到交易所公布的涨跌幅限额的。

  远期合同性质上仍属于现货交易的范畴,期货合约相对于远期合约有四项突破性的进步:合约标准化、买卖的信用风险降低、市场流动性提高、交易成本降低。司法实践中,对冲平仓、标准化合约是区分期货与远期现货的两个重要标准。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对冲平仓是指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时间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交易的行为。

  中远期交易下的合同转让与期货对冲平仓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不管合同转让多少次,最终的卖方与买方必须要通过商品实物交割履行合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转让必须要有第三人参与,如果没有第三人参与,买卖双方是不能完成合同转让的。而对冲平仓完全可以在买卖双方两者之间完成,通过对冲平仓,双方通过现金结算盈亏,而不需要进行商品实物交割。

  非法期货不仅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而且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金融投机工具。其主要特点如下:

  (1)带有性的违法期货交易行为。非法期货交易伪装成其他交易形式,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有的甚至号称要申请专利,实际上都法期货的花样翻新,甚至是带有诈骗嫌疑的非法金融活动。这类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既逃避了的有效监管,又容易对参与交易者形成。

  (2)目的主要是为了投机获利,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单纯的金融投资或赌博工具,由于其目的是为单纯的投机获利,交易品种成为简单的标记符号,并无现实意义,交易者不关心实物交割或者根本不可能进行实物交割,只想通过做差价赢利,导致实物交割量大多低于期货交易甚至为零。

  (3)名为即期现货交易、连续现货交易、非标准化合约交易,但在交易规则中,全部或部分地采用了期货交易的机制。

  有市场从业人员质疑,现在很多商品已经是标准化的商品,为何不能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其认为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开历史的倒车。笔者认为,持这类观点的人,实际上是混淆了标准化商品与标准化合约的概念。

  标准化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的标准化,包括质量、规格等物质资料的标准化。标准化是随着近代大工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商品的交易时间、商品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标准化的。因此,此类合约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货。

  非标准化合约是指其标的商品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商品特征、交易方式等各项要素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远期协议。非标准化合约对应的商品可能是标准化商品,但是对于不同的交易双方,因为交易条件不一样,在交易标准化的商品时,最终达成的极有可能标准化的合约。

  通常认为,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根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场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也称为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证券与商品衍生品市场,除了交易所外,还有一些其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因为没有集中的统一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如今的OTC市场已不是传统意义的柜台交易市场,它是指交易者通过私下直接议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场所,与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方式相区别。

  场外市场产品丰富、机制灵活、个性化强,与场内市场互相补充、协调发展,有利于满足实体经济的多样化需求。证监会明确表示要支持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开发符合实际需要的衍生产品。推进场外市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交易报告、数据提供、报价系统、场内集中清算等基础服务。由此看出,场外衍生品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形成的“一对一”的交易协议,与非法期货交易具有本质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现货交易场所将正在开展的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业务包装成场外交易,在清理整顿中混淆视听、蒙混过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