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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二2015年5月23日星期六

※发布时间:2015-5-23 1:04: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案例4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一、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人向机关报案。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

  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5非法基金疯狂

  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打着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机关。

  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6“海外上市”

  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风险无虞。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了。

  从这一案例来看,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

  案例7网络新型案件

  机关侦查发现,有以购买优耐克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优耐克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优耐克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辽宁、湖南、、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

  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的约束和管制,从事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和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8新型欺诈案件

  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

  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的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另外,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