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11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期权经营机构开展股票期权试点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上述示范文本和必备条款,自行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签署《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2.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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