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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

※发布时间:2019-10-11 2:15: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推背图 详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贸易试验区第四批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