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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3 4:28: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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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6月28日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获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管理细则》指出,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一是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一是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阮晓琴)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于7月1日实施。据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

  新《管理细则》提出,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其中,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按照原办法,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相比之下,即将实施的新《管理细则》引入了金融资产提法,这一概念比证券资产范围要广泛得多。但对金融资产停留时间由1日延长至10日。

  不过,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提及的自然人投资者的“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等”的财务门槛,在股转新《管理细则》中并没有采用。

  此外,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提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要求,股转新《管理细则》中也没有采用,即对机构开户的财务指标,股转系统仍然沿用了之前500万元的要求,不过,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从而化解了PE和VC对于机构参与新三板门槛将被提高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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