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退出,通常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流动性证券以获取收益,从而完成整个投资计划。创业风险投资的“铁律”是:有退出,才有进入。对一个企业的风险投资一般在3至10年后都要考虑退出,收回投资和收益,再投入新创企业,以形成良性循环。据《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6》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风险投资机构319家,管理资本631.6亿元人民币,而投资退出总收入只有10.3亿元。2006年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的《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及深圳中小企业板率先实现全流通,我国风险投资业迎来了发展良机。不过,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是我国风险投资至今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仍是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公开上市。这是风险投资收益率最高的退出途径,是风险投资家追求的目标。当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选择首次进入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称为IPO。实现IPO的前提是存在适合风险企业上市,且股权变现流通性很强的证券市场。事实上就数量而言,IPO并不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即便在美国大约也只有10%至20%左右的风险企业能够实现IPO。属蛇的属相婚配表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内地共有553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通过并购退出的为55.9%,通过上市退出的为33.1%,不过大部分通过境外资本市场退出。
2.企业并购。它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即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或者另一家企业,或是风险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掉。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权,只能被对它感兴趣的企业或投资者所收购,风险投资公司往往能够收回全部投资,还可取得可观的收益。即使风险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被其它企业兼并或接管,风险投资公司也可能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美国大约有60%的企业采取并购作为退出方式。
3.股份回购。风险企业发展到相当阶段,如果资金规模和市场前景都相当看好,这时风险企业的创业和管理者可能不愿继续于风险投资者,也不愿将本企业股份转让给第三者,于是自己出钱将风险投资公司所持的股份购回。
4.破产清算。被投资的风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宣布破产清算,是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每一家风险投资企业都要面对完全失败的投资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其它成功的投资项目来弥补。如果企业失去了发展可能性或者成长太慢,不能给予预期的回报,就应该果断地撤出风险资本,将能收回的资金投入到另一个循环中。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加快我国证券主板市场的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最终建立专门面向高科技和风险企业的创业板(二板)市场。随着股权分置的完成,我国A股市场逐步良性循环,不失时机地实现B股市场与A股市场的对接,彻底改变资本市场的分割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二板股票市场有两种可选方案:一是让中小企业板逐步摆脱对现有主板的附属,成为我国二板股票市场,实行进一步向高科技企业倾斜的上市和交易标准。二是尽快健全在深圳交易所交易的“新三板市场”运作网络,加强规范,使之发展为二板市场。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交易法》。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高效率、低门槛、快融资的特点,能够实现金融资本、技术资本、产业资本三者的统一,为风险投资商提供崭新的运行空间,被誉为国内的“三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一个重要通道。发达国家的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已经比较完备,英国早在1965年就制定了强化兼并管理的反垄断与兼并条例,美国和也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兼并控制条例。我国参与产权交易的各主体利益及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还缺乏完备的法规,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产权交易法》。
(2)通过税收优惠鼓励风险企业收购或兼并风险投资企业股份。风险投资企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税收双重征收,而国内还没有面向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出于风险控制和资本逐利需要,大量风险投资沉淀在中后期成熟项目中。允许将并购高技术企业的支出抵减相应所得税征税额,适当降低投资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股权收益的税率,并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来取代营业税,以降低风险投资出售的赋税,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风险投资流向早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
(3)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我国已分别建立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北方、西部等四个区域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表明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同时出现了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等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共同市场。这可从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交易统计标准和对外推介项目格式标准着手,打破产权交易行为的地区封闭,使资产的流动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可以先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发布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交易市场中来。
3.充分利用及海外第二板股票市场,拓展国际融资和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在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审批中进一步放宽对民营企业的审批,大力发展为风险投资海外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强国内高科技风险企业到海外上市的知识和人员培训,通过熟悉海外上市的规则和理论促进国内中小风险企业的发展。(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副,浙江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