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现就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计提风险准备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情况和净资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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